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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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88年10月06日)
第 7 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比例,最少不得低於運用當時基金總額百分之七十;投資於第五條第三款之比例,最多不得超過運用當時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