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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92年04月11日)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當月底前送請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撥付;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應於次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身心障礙者參加前項以外之社會保險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或統計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撥付,各級政府應於再次月底前撥付保險人。

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應補助保險費之政府逾期未撥付保險費補助費,保險人得自次月份起停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作業,並向身心障礙者收繳保險費。俟各該政府將未撥付之保險費繳清後,自次月份起恢復辦理。

保險人停止辦理前條第一項作業之期間,補助身心障礙者保險費之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