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民團體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2年02月08日)
第 10 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