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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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2年02月08日)
第 11 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