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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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三 章 會員
( 112年02月08日)
第 14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