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民團體法
第 四 章 職員
( 112年02月08日)
第 19 條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