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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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四 章 職員
( 112年02月08日)
第 22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