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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五 章 會議 ( 112年02月08日)
第 30 條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