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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五 章 會議 ( 112年02月08日)
第 32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