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民團體法   第 六 章 經費 ( 112年02月08日)
第 34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