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民團體法   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 112年02月08日)
第 35 條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