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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 112年02月08日)
第 38 條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