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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 112年02月08日)
第 52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