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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十 章 監督與處罰 ( 112年02月08日)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