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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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2年02月08日)
第 9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