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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22日)
第 15 條
社會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會員人數符合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得於章程內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由各該社會團體出具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