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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22日)
第 17 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