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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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22日)
第 20-1 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