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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22日)
第 20-3 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並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三、無法執行職務。

前項情形,應於解任或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