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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22日)
第 7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