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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22日)
第 8 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前項動議不需附議。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