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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14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