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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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21 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人民團體得暫緩辦理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