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22 條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