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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 81年07月30日)
第 6 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四、頒發獎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