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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 81年07月30日)
第 7 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