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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110年08月11日)
第 6 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僱)之。

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