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110年08月11日)
第 7 條
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福利事項、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