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111年11月28日)
第 13 條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