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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111年11月28日)
第 4 條
社會團體應備日記簿,其有財產者應置財產登記簿,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其他帳簿。

社會團體年度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應另備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