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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01月27日)
第 10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