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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6 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