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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節 職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22 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