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10年01月27日)
第 27 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