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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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10年01月27日)
第 28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