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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 110年01月27日)
第 34 條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