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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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52 條
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