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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五 章 商業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57 條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