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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五 章 商業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60 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