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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六 章 監督 ( 110年01月27日)
第 64 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