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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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六 章 監督
( 110年01月27日)
第 65 條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