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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六 章 監督 ( 110年01月27日)
第 66 條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