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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01月27日)
第 8 條
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