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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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12 條
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改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