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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14 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