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14 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