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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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15 條
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