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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