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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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節 職員
( 104年06月22日)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