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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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04年06月22日)
第 24 條
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分開預備會議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