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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四 節 會議 ( 104年06月22日)
第 25 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